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兴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哈尔滨市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原名中某投资银行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黑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被告哈尔滨兴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得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没有实际担保、无抵押物的合同,富华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富华公司对该借款没有担保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富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华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且手续齐备,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富华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略)元,由富华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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