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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刘某与冷某、罗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某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时代广场。

负责人曹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1日17时25分,被告冷某驾驶湘H-9MY99小轿车行经益阳市X路X路段左转弯避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原告刘某驾驶的湘H-9997A小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刘某及车上乘客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蔡某、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冷某、罗某赔偿两原告损失86326.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共同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17时25分,被告冷某驾驶湘H-9MYX号轿车行经益阳市X路X路段左转弯避让对向来车时与原告刘某驾驶的湘H-9997A号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冷某、原告刘某及其同车乘客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蔡某、刘某被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蔡某用去医药费628.5元,原告刘某住院治疗3天,用去医药费1986.3元。2011年11月16日,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冷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蔡某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10月28日,经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需休息半个月,治疗费500元,用去鉴定费100元。2011年10月31日,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蔡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需后续治疗费600元,用去鉴定费400元。2012年2月16日,经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湘H-9997A号轿车的损失为66835元,用去鉴定费1000元。

另查明,被告冷某驾驶的湘H-9MYX号轿车为被告罗某所有,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中赔偿原告刘某损失5800元,赔偿原告蔡某残疾赔偿金项下2625元,车损2000元,合计赔偿1045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两原告57995元;

三、被告冷某、罗某赔偿两原告损失2500元(已支付);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原告蔡某、刘某自愿负担。

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虹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旭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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