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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株洲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与被申请人株洲弘宇旅行社有限公司、仇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洲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住所地××省××市X区××××栋。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系上诉人单位党支部书记,住(略)。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株洲弘宇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雅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省××市人,住(略)。

被申请人(原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仇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株洲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与被申请人株洲弘宇旅行社有限公司、仇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0)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0)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1)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对本案立案复查,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复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人株洲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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