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曹XX与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曹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X花园X号X幢X单元,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白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重庆市X组,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重庆市X村X社,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曹XX与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灵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被告白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1日在重庆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脾气暴躁,不履行家庭义务。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1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白XX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被告均是再婚,婚后,原告在外打工挣钱,被告在家料理家务、带孩子,夫妻关系一直很稳定,感情也很和谐。原、被告间有时因缺乏沟通发生口角属实,但被告相信只要原、被告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这些家庭矛盾是可以克服的,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10年1月21日在重庆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案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应珍视夫妻感情,彼此多沟通、交流,逐步改善夫妻关系。原告称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但未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灵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吉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