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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田某某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4-09-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6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邓某某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4)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本人从越秀区迁往海珠区居住,本案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移送海珠区或越秀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湘财证券对出路段,即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

代理审判员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季红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聂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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