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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蔡某、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唐金华,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志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罗某与被告蔡某、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志新,被告蔡某、欧某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蔡某借原告现金12000元,约定于2011年8月归还,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该笔债务,遂于2011年11月8日给原告补写一份借据,被告欧某同意在北江豪庭二期10A楼保修金中扣除,后经原告催促,被告欧某拒绝从保修金中扣除,被告蔡某也不偿还欠款,原告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蔡某在2012年7月31日前支付现金12000元给原告罗某;

二、原告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被告蔡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顺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候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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