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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小明,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0)攸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被上诉人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丁凌、何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2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攸州工业园企业入园合同书》,约定……二、1、乙方(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在攸州工业园内购置土地76亩,购置土地价格按攸州工业园从审定批准用某手续之日起计算;使用某限50年,按超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为3万元/亩,合计金额为228万元;3、一年之内建成并正式投产奖励现金五万元;……4、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由乙方支付购置土地款共计228万元,首期付款在30日内支付60%,动工后一个日期内支付余款,享受按总额10%优惠计贰拾贰万捌千元……三(一)、1、甲方(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将生产用某、用某、道路、通讯、电视、排污管道接到乙方建设大门口处,施工建设用某水电在2006年11月底分别接到乙方施工现场,确保乙方的正常用某和用某,道路在2006年10月份底修通到在工厂门口。(二)、乙方义务……5、负责在2006年11月份动工,2008年6月底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正式投产;6、乙方负责按合同内容的规定及时到位资金。六、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甲方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致使乙方的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建设,甲方无条件双倍返还乙方交信誉金及交土地款;若乙方不按合同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完成投资建设任务,改变用某性质,以上三者居其一,甲方则依法收回乙方所购,乙方支付的购租地款不予返还……。合同签订后,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除交纳了78.72万元信誉金和部分土地款,另平整离部分土地和兴建一栋生产车间外,至今未按约定交清土地款和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正式投产启动。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8日和6月29日先后向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下达了催告函和函告,要求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收到后无任何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7月30日向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攸州工业园入园合同书》,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一直未作答复。故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判令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交纳的信誉金和土地款78.72万元不予返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解除原告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3日签订的《攸州工业园企业入园合同书》;二、被告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交付给原告的购地款和信誉金78.72万元不予返还。案件受理费25040元,由被告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2006年8月23日《攸州工业园企业入园合同书》,上诉人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退出攸州工业园区;

二、上诉人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购地款、信誉金及工程款,双方在两个月内协商结算完毕,上诉人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逾期结算,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0元,减半收取12520元,合计37560元,由上诉人宁波江东依格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如义务人没有自动履行,权利人可以持本院民事调解书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唐俊平

审判员胡芸

审判员王丹茂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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