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清,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向梅,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蓝天家俱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商丘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地区交电物资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市场甲区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商丘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协作贸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商丘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路市政府院内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商丘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商丘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利龙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商丘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为与被上诉人商丘市蓝天家俱工程公司、商丘地区交电物资公司、商丘市协作贸易公司、商丘市体育运动委员会、罗某某、商丘利龙工业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郭彦祯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吴晓芳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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