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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两人于199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杰,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特别是2004年以来,被告打K粉、吸毒,对家庭和小孩无责任,原告规劝反遭拳打脚踢,原告曾多次提出离婚,被告口头、书面保证戒毒,原告也给了机会,2012年5月5日,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暴力,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和好。特提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两人于199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04年以来,由于被告沾染了吸毒,对家庭和小孩缺乏责任性,原告规劝反遭拳打脚踢,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多次提出离婚,后被告提出保证,双方和好了。2012年5月5日,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暴力,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和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某(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抚养,男孩李某杰(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李某抚养。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斌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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