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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伪造货币案

时间:2000-08-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刑复字第1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刑复字第X号

被告人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卓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卓某与“蔡松”(在逃)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被告人卓某选定陆丰市X镇X村卓某治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某填、卓某、余庭森、卓某坚、卓某楚、陈吟、蔡美凤(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蔡秀敏(在逃)、蔡美琴、蔡丽、蔡浩(均另案处理);再由余庭森纠集温振亮(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卓某纠集卓某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卓某坚纠集卓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朱兰香(另案处理)纠集朱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16人集中于卓某治的棚寮,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卓某、陈吟、朱葱、蔡美凤及蔡秀敏、蔡丽、蔡美琴等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卓某坚、卓某楚、卓某忠及郑浩(另案处理)等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卓某、卓某、余庭森、温振亮等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1999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略)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略)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卓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纠集、指挥多人加工假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X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伟夫

审判员任宪成

审判员周峰

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韩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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