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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与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中振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纠纷案

时间:2000-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招商银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招商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中振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黑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提交了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2000年7月10日,招商银行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刘某祥

代理审判员贾纬

二000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高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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