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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莫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盗窃于2011年1月16日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1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莫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侯某伙同被告人莫某骑摩托车窜至卢氏县X村村民侯×东家中无人之际,二人从侯×东院子一侧的木柴垒墙挖洞钻进侯某波院内。莫某在侯×东家右侧的一间偏房内找到一把斧头,随后侯某和莫某用斧刃将侯×东家中门撬开后,二人进入侯×东卧室内实施盗窃,共盗取现金497.7元。侯×东母亲张小会在院外发现异常,带人将被告人侯某当场抓获,被告人莫某趁机逃跑。后被告人莫某接到侯某电话要求其返回共同将此事私了,莫某返回后将被盗现金返还失主侯×东,在侯×东家协商赔偿损坏防盗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莫某赔偿失主侯×东现金1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侯×东的陈述,证人侯×仓、张××、莫××、杜××、王××、常××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卢氏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卢氏县公安局横涧派出所证明,本院(2010)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在量刑答辩时,被告人侯某、莫某均希望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侯某、莫某主动退赃、当庭认罪,以及被告人莫某能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及前科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6日起至2012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薛少林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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