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通道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与通道侗族自治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尹某,男,汉族,通道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与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以主要证据尚未收齐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教育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4.00元,减半收取1692.00元,由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教育局承担。

审判长杨爱和

审判员吴某辉

人民陪审员杨昌云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