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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天保,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段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大志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曹学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天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诉称: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2008年1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哲;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多次引发家庭矛盾,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不管不问,经常谩骂原告,并将原告赶出家门;被告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未尽丈夫的某任,其行为伤害了原、被告的某妻感情,原告多次规劝无效。2011年4月原、被告发生吵闹后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原告及亲友虽多次做和好工作无效,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罗某哲随被告居住生活,原告不承担婚生子抚养费,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段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某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明原、被告的某份;

2、结婚证,欲证明原、被告的某姻关系;

3、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段某瑞、雷某的某查笔录,欲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某实;

4、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原告的某话笔录,欲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感情不和的某实。

证人段某瑞、雷某、陈秀珍的某证言,欲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某实。

被告罗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对原告提交的某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某据1、2,均系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客观反映了原、被告的某份和原、被告的某姻关系,本院对该2份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某据3、4和证人的某证言,一致证明了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某实,与原告陈述相吻合,本院对该3份证据和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某据及原告的某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哲;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多次引发家庭矛盾,被告多次因家庭矛盾对原告打骂,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4月原、被告发生吵闹后分居,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原告婚前财产有冰箱、洗某、电视机各一台,棉被8床,被告婚前财产有台式电脑1台。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手提电脑1台,无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罗某哲现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罗某结婚后多次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打骂原告,2011年4月原、被告发生吵闹后,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双方至今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可以认定双方的某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某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现随被告居住生活,不宜改变生活现状,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罗某哲随被告居住生活的某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应承担罗某哲部分抚养费,根据农村的某活水平和本案实际,原告每月承担罗某哲抚养费300元为宜;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分割的某同财产和原告婚前财产愿抵作小孩的某分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罗某哲由被告抚养,随被告居住生活,原告自2012年6月起每月给付罗某哲抚养费300元,给付至罗某哲年满18周某止,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某养费,原告有探视罗某哲的某利;

三、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中原告应分得部分及原告婚前财产抵作小孩2012年6月以前的某养费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某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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