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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与被告唐XX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郭家铺宿舍区X号。

委托代理人丁XX,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X区X路X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唐XX与被告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XX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唐XX诉称:原、被告系兄弟,1998年4月,原告通过拍卖取得鼎城区X镇供销社的座落在常沅居委会的五间门面及14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3年6月13日,原告将门面转让过户给被告唐XX,而未收被告分文。后被告对外欠债31.8万元,都是原告负责偿还的。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0日签订了一份《门面抵偿协议》,协议明确将上述五间门面及14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原告唐XX享有,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唐XX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签订协议后,被告没有协助原告过户,是因为当时过户的经费问题未能解决,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各种费用由原告自己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原告1998年4月通过拍卖取得鼎城区X镇供销社的座落在常沅居委会的五间门面产权及所占地的14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3年6月13日,原告在被告未出分文情况下将门面转让并过户给被告唐XX,后由于被告在外欠债,截止到2004年12月21日,原告为被告还债31.8万元,另被告为治病买房欠原告大额债务。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2月20日签订了一份《门面抵偿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将五间门面及14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偿给原告唐XX,协议签订后,由于被告不配合,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唐XX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唐XX办理常鼎国用(2003)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建筑物五间门面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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