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X街蔬菜副食大楼。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大楼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安,陕西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路第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西安市X街蔬菜副食大楼因与被上诉人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X街蔬菜副食大楼于200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市X街蔬菜副食大楼拟就执行一审判决与被上诉人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达成和解,以便炭市街副食大楼二期工程尽快建成使用,从而减少各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市X街蔬菜副食大楼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上诉人西安市X街蔬菜副食大楼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王涛
二000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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