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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某,又名雷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武县X组

委托代理人雷某文,X年X月X日出生,男,汉族,住(略),系湖南省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嘉禾县X镇X路X路。系雷某某的亲戚。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楠,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雷某某提起了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其代理人、被告雷某某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互殴,原告头部及牙齿两处受伤,先后在临武县X乡卫生院和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药费20352.8元,法医鉴定费1100元,交通费80元。经法医鉴定,雷某某之伤两处为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由于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身体也受到伤害,在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药费2849.2元,法医鉴定费300元,交通费10元。经法医鉴定,雷某某之伤为轻微伤。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雷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雷某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0元。限2012年4月23日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以后和睦相处,团结友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原告雷某某自愿承担450元,被告雷某某自愿承担570元。反诉费67元,被告雷某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君其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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