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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马某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197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联伟,河南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某,男,1975年出生。

原告王某因诉被告马某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代理人李联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初,被告在洛阳市西工区X路小学对面盘了一家理发店,但付不起转让费,找到原告要求入股,双方商定由被告负责经营按约定分成。原告投入资金以后,数月盈亏情况不明,无法继续合作。后双方于2007年4月6日进行了清算,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将全部投资形成的资产13万元转让给被告并负责偿还被告姐姐的投资1万元正,2007年4月6日以后今日说发理发店的经营权及法律权由被告承担,被告只需偿还原告9万元转让费,当天进行交接,双方无争议。但被告却至今未付转让费,致使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今日说发理发店转让费9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原告投资在洛阳市西工区X路上开办了一家“今日说发”理发店,由被告负责经营,后因故双方未继续合作,于2007年4月6日进行了清算,原告将该理发店转让给了被告,并由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本店全部投资资产约x元,今日起本店全部经营权、法律权等一切权利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x元,从同年5月份开始支付,前5个月每月支付1200元,以后每个月支付1500元,每月25日支付,一直至x元付清为止。如乙方中途不干,当月必须付清甲方x元。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当天进行了交接,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双方约定的转让费,致原告向本院起诉。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2007年4月6日,原告将“今日说发”理发店转让给了被告,并签订了协议一份,该协议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或主张各自权利。在该协议中已明确载明,被告应向原告分期支付x元转让费(2007年5月-2007年9月每月支付1200元,2007年10月-2012年5月每月支付1500元)至今,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分文,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故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转让款,另原告的主张中有尚未到期的债权,故被告至今应向原告支付x元,即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所拖欠的款项。剩余款项,原告可待到期后,另行起诉。被告马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民事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转让费x元。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50元,原告王某承担1000元,被告马某承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平安

人民陪审员沈利利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赖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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