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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陈某甲诉陈某乙、何某某返还原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桂东县天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桂东县X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返还原物。

原告诉称,原告2007年购买了一辆“湘x”号中巴客车,挂靠在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简称“桂东湘运公司”),并于2010年1月1日同“桂东湘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2011年3月8日原告同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以39000元的价格把“湘x”号中巴客车卖给被告,双方于当日办理好了全部交接手续,并约定2011年3月8日以前的一切事项由原告承担,2011年3月8日以后的所有事项由被告承担。后2011年8月郭某某听说被告将原告2010年度的燃油补贴25171.44元领取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燃油补贴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我方领取了其2010年度的燃油补贴款属实。我方购得原告的“湘x”号中巴客车后,经营了4个月即报废了。原告在转让该车给我方时,便向我方出具了《委托书》,委托我方自2011年3月开始经营湘x中巴客车,所欠承包金、燃油补贴款一概归我方全权负责收付。我方是按原告郭某某出具的委托书办事的,不存在返还原告原物的情形。原告是见燃油补贴上涨,认为自己转让湘x中巴客车吃了亏才提起诉讼的。原告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乙、何某返还原告郭某某、陈某甲燃油补贴费人民币5000元,此款当庭兑现。

二、其它事项双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为21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余良

审判员郭某云

人民陪审员张业良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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