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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王某

时间:2007-07-26  当事人: 王某   法官:法官張慧玲   文号:HCMA98/2007

HCMA9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9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1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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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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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7年7月26日

裁決日期:2007年7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認罪後,被一名外籍裁判官裁定兩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1)(a)條。上訴人就兩項罪名各被判監禁12個月,控罪(二)的其中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上訴人曾要求裁判官覆核判刑,裁判官考慮後拒絕申請。上訴人現就判刑提出上訴。由於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本席用中文聆訊。

承認案情

2.承認案情很簡單。上訴人在服刑完畢後獲安排遣返內地。當時,入境處發現上訴人曾以不同身分入境。上訴人原名王某,出生日期是1952年2月18日。但上訴人卻分別在2003年9月17日及2004年2月22日,以載有不同名字及出生日期的「雙程證」入境:姓名為王某勝、出生日期為1956年12月3日。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曾用載有虛假資料的雙程證入境。

判刑理由

3.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了相關案例:HKSARv.YimLeeKuen,HCMA1187/2002及HKSARv.LinPeiluan,HCMA373/2003。在有關案例,上訴庭均指恰當量刑起點是18個月。裁判官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給予上訴人1/3認罪扣減,每項控罪判刑12個月。裁判官命令控罪(二)的其中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合共15個月刑期。

覆核申請

4.上訴人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判刑。他的書面理由是他的「同鄉」都是面對相同罪行,但獲判較輕刑罰。上訴人質疑15個月刑期過份嚴苛,他認罪後應得1/3減刑。他指他在坐牢時已反思其過,嘗試重新做人,要求裁判官額外開恩,將他輕判。

拒絕覆核理由

5.裁判官拒絕此覆核申請,並給予理由。裁判官指出他已給予上訴人1/3認罪扣減。至於「同鄉」情況,裁判官在作出查詢後,表示涉案的被告人被判三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裁判官就每項控罪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1/3認罪扣減,每項判刑為6個月。裁判官在考慮了刑期整體性後,命令控罪(二)的其中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但控罪(三)刑期則同期執行,合共9個月監禁。裁判官指情況並非如上訴人所指,就「同鄉」的三項罪名每項被判3個月。

6.裁判官亦向上訴人解釋為何他採納「9個月」(即上訴人的「同鄉」的刑罰)及「18個月」此兩個不同量刑起點。裁判官指在2002至2003年間,法庭面對很多「作出虛假申述」罪。故此,由2003年起,量刑起點是較高。上訴人干犯罪行是在2003及2004年,但上訴人的「同鄉」所干犯的罪行是在2000年之前。裁判官指雖然他是在2006年判刑,但判刑的原則是必須顧及該「同鄉」犯案時是在2000年之前,而不是在2006年。基於該理由,裁判官才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7.裁判官表示上訴人不是初犯者,而且亦不止一次來港犯案而須服刑,認為無理據令他將判刑覆核,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上訴理據

8.上訴人在本席席前再提供了數頁書面上訴理由。基本上上訴人指判刑過重。他提出三宗於2006年12月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審理的案件。他指以相同的罪行,他的三名「同鄉」均被判較輕的刑罰,判刑為8至10個月。他特別提出其中一名同鄉「陳冰」亦是在2003及2004年使用虛假資料入境,共四次進入香港,但只被判刑10個月。他質疑為何他的判刑與其他「同鄉」分別如此大。他指其他人已獲自由,但他卻仍在服刑。

9.上訴人指他在第一時間認罪,理應兩罪可同期執行。

10.上訴人表示他現時感覺心理不平衡,他年紀已大,且有高血壓;家中有老有少。他是家中經濟支柱,女兒已入學讀書,兩年來他沒有盡父親的責任。他要求本席同情他,讓他及早回鄉與家人團聚。

11.本席曾向上訴人查詢究竟他所提及的三宗案件,他的「同鄉」是否由同一名裁判官審理,上訴人不能提供有關資料。

裁定

12.本席明白上訴人因「同鄉」被判以較輕刑罰而心感不忿。不過,就其「同鄉」干犯相同罪行而被審理上訴人的裁判官判處較輕刑罰,裁判官在拒絕覆核申請時已作出詳細解釋。

13.就上訴人現時所指的三宗案例,雖則上訴人指他的「同鄉」獲較輕刑罰——尤其是「陳冰」,但本席須強調,就相同的罪行,不同被告就不同案件被不同裁判官判以不同刑罰,不是一個干預判刑的理由。即使是同一名法官,亦不是一個干預判刑的理由,因裁判官要因應個別案件的特殊情況來判刑。

14.本席並不知道該些案件的案情如何不知道他們的求情理由為何他們是否有獨特背景本席不能單憑判刑有分別作為上訴理由。在本上訴,本席須考慮的是裁判官在判刑時有否犯了原則性錯誤,或判刑是否過份嚴苛

15.本席可見裁判官非常小心考慮上訴人的案情及背景。在上訴人作覆核申請時,裁判官更「退庭」,以便翻查紀錄。

16.裁判官量刑起點恰當,他將控罪(二)的其中3個月與控罪(一)的12個月分期執行,此做法亦非常恰當。裁判官的判刑無犯任何原則錯誤;刑期亦非過份嚴苛。

17.對於上訴人的背景,雖然本席感到同情,但這並不構成特別或人道理由令本席行使酌情權,將恰當的刑罰減輕。

18.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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