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2)隆刑初字第10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12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羽中,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律师。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宪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覃和生、傅高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某琼出庭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羽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日下午,隆回县X区吴某某鞋厂从广东中山的旧厂房内拆卸四条流水线所安装的全部铜芯电线运回隆回滩头镇。曾在滩头吴某某鞋厂从事过电工的李某阳(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于2012年1月7日晚上8时打电话告知在滩头吴某某鞋厂做仓库保管员的父亲李某,当天要到滩头鞋厂偷那批电线。当日晚上12时许,李某阳窜至滩头鞋厂,李某即将鞋厂存放电线的仓库铁门钥匙提供给李某阳,李某阳顺利将仓库铁门打开,并将该厂从广东中山运回滩头的电线全部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4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于某、马某、彭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证结论;通话详单,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全部财产损失16492元。被害人吴某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条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为其儿子李某阳盗窃提供仓库钥匙,为李某阳盗窃顺利完成起了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其亲属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曾宪锋

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吴某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某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某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某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