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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毛XX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毛XX(曾用名毛X),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财政局园艺场。

被申请人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谢家铺圩场。

申请人毛XX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周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2007年12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周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人毛XX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2007年12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的利息,支付支付令申请费267元。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青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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