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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张某、龙某、张某与被告钟某甲、黄某、湖南万昌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湘粤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智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智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龙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智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智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干成,桃源县飞龙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干成,桃源县飞龙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万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洞庭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尚荣,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湘粤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乡X路臣田某合楼南边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X路X号新闻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张某、龙某、张某与被告钟某甲、黄某、湖南万昌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湘粤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张某、龙某、张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张某、龙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减半交纳2000元,由原告王某、张某、龙某、张某负担。

审判长李德新

审判员胡立勇

审判员王某平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童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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