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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住所地:常德市X镇X路X号。

代表人周某乙,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鄢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鄢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482.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鄢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482.25元,支付支付令申请费230元。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爱龙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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