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清祥,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王某(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婚前财产有:被褥四套、红双喜牌双缸洗衣机一台、毡子一个、山羊牌摩托车一台;被告婚前财产有:组合家具一套、夏华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夫妻共同财产有:豪江牌摩托车一台。存款2000元,无债权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某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此款于2012年5月起给付,至王某十八周某止。

三、被褥四套、毡子一个归原告于某所有(现在被告处);红双喜牌双缸洗衣机一台、山羊牌摩托车一台、豪江牌摩托车一台(现在原告处)、组合家具一套、夏华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归被告王某所有。

四、存款2000元归被告王某所有(现在原告处)。

五、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立新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王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