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贾××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某某,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及其辩护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贾××伙同冯××、樊××(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杨官寨兴隆新村街道行走时,被害人曾某、曾某从此路过,与冯××发生了身体碰撞,被告人贾××伙同冯××、樊××等人追打曾某、曾某,致曾某、曾某受伤。经陕西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九级;被害人曾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曾某陈述,证人刘某、张某甲、张某乙人证言证实,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案件照片,司法鉴定书,被告人贾××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贾××的辩护人段某某提出,被告人贾××属从犯、系某、偶犯、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虽没有直接动手殴打被害人,但积极参与实施故意犯罪,不属从犯;被告人贾××庭审中自愿认罪,庭前已经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商文博

代理审判员吴凯

代理审判员段某祥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菲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