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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97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魏松文,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XX

原告罗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湘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曾海丰人民陪审员阳长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邹钊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松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X经本院公告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在外打牌,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自结婚至今,原告在家居住天数总和不到一年,被告不思成家立业,把原告苦口婆心的相劝当作耳边风,原、被告从2004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被迫于2010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罗XX与被告郑XX离婚,之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被告无任何联系与经济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没某。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7份证据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被告的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身份身份。

3、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拟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

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原、被告开始分居的时间及判决生效日期。

5、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别对罗X武的调查笔录一份,

6、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罗X伟的调查笔录一份,

7、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罗X英的调查笔录一份,

以上3份证据拟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好,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2010年法院判决不予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没某和好,两人继续分居至今。

被告没某出庭质证,也没某向本院举证。

本院为核实证据,依职权对罗X伟(隆回县X村支书)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被告在长沙打工,具体地址不详。

本院为核实证据,依职权对郑X林(被告的父亲)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所以没某生育小孩,是因为原告没某生育能力,虽经治疗也没某治好,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没某和好,也没某任何联系。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的第1、2、3份证据,系有关部门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第4份证据系本院生效判决书及送达回证,本院应当予以采信。原告的第5、6、7份证据对于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好,2010年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没某和好,两人继续分居至今,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的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认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对此证明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庭审笔录及法庭调查、核实的情况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2月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因身体问题没某生育小孩,原告虽经治疗也没某治好。原、被告主要是因没某生育小孩而闹矛盾,2008年12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0年5月12日原告罗XX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郑XX离婚,2010年9月20日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仍没某和好,两人继续分居至今。本案因被告郑XX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调解。另查明:原告罗XX没某嫁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某置办共同财产,没某共同债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几年感情较好,两人在一起共同生产生活,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来双方因没某小孩而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化。2008年12月,原告罗XX与被告郑XX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0年9月20日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仍没某和好,继续分居至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此,对原告罗XX要求与被告郑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罗XX与被告郑XX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湘南

代理审判员曾海丰

人民陪审员阳长德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邹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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