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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齐某某在自家房场附近的空地上非法种植了罂粟,2009年4月7日,南召县公安局民警将上述罂粟苗铲除,经清点,共计727棵。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并有证人孙××、王××、姚××、张××、余×、李××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明知是罂粟而种植,数量已超过50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呈交上诉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席兵

审判员张长群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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