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孟某甲、韩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定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定边县X乡X村X组X号,农民。2011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9月21日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3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予以收监,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定边县X镇X村X组X号,农民。2011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9月28日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3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予以收监,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韩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孟某甲、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孟某甲、韩某伙同孟某晓(已判刑)、孟某刚(已判刑)、孟某广(已判刑)、白志平(已判刑)在定边县X村中国石油长庆油田某公第五采油厂黄123井区,盗窃柴油1.13方,折合纯柴油0.96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56元。后六人将所盗柴油以6500元的价格卖于王玲霞(已判刑),所得赃款均分。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甲、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辨认某录、现场指认某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同案犯孟某晓、孟某刚、孟某广、白志平供述、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孟某乙、孟某丙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某。

本院认某,被告人孟某甲、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国有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孟某甲、韩某的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认某、悔罪态度,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彩霞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艳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罪 韩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