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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3日12时许,被害人陈某、曹XX夫妇因故与孙XX、姚某X夫妇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姚某X打电话喊来被告人姚某某和姚某X(已判刑)等人到现场与对方协商,因双方协商未果,姚某某等人当场便对陈某、曹XX拳打脚踢一顿,致陈某、曹X受伤。陈某、曹XX夫妇被打伤后,被送到XX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期间,姚某某来到医院对陈某进行了殴打。经科诚司法[2010](法)鉴(临)字第X号、第X号、第X号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陈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并拾级伤残;被鉴定人曹XX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事后于2011年3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姚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陈某、曹X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于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同案人姚某X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曹XX的陈某;3、证人姚某X、陈某、姚某X等人的证言;4、宜章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5、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2010](法)鉴(临)字第X号、第X号、第X号鉴定意见书;6、宜章县公安局出具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7、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8、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9、被告人姚某某的到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并拾级伤残,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积极实施,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姚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姚某某可在法定量刑幅度中间值以下依法从轻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处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书海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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