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卫国,山东枣庄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滕州万迪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晓红,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滕州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滕州万迪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花明,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枣庄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滕州万迪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梅某某设立公司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不予退回,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徐瑞柏
审判员周帆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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