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李晨钟,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11年8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安仁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水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凌云、人民陪审员吴建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罗琴出庭记录。(略)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晨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许某与某际乡X组的侯某娇未婚生育一女孩许某艳,不久两人产生矛盾,侯某娇遂不再理睬许某。期间被告人许某多次到侯某娇家打听侯某娇及其女儿的下落,侯某娇的家人均未告知,并要求被告人许某和侯某娇分手,被告人许某由此感到十分气愤。2011年1月27日早晨,被告人许某从广东回到洋际乡,中午,就到侯某娇家找侯某娇,但未找到。被告人许某回到自己家里,越想越气愤,便于傍晚从家里拿了把水果刀走到侯某娇家里。被告人许某到侯某娇家时看见一个女的站在厅屋左边第某个房间就用带来的水果刀刺了她两刀,然后逃离现场。事后查明,被被告人许某刺伤的被害人是侯某娇的姐姐侯某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侯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并构成八级伤残。伤后,被害人侯某甲到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医疗费16539.94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摄于法律的威严,于2011年8月20日到安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湖南省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67元,农、林、渔、牧业年平均收入16518元。

被告人许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侯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药费16539.94元;2、误某(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16518元/年÷365天×207天)9368元;3、护某1086元(16518元/年÷365天×24天);4、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即6567元/年×20年×30%)39402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268元(12元/天×24天);6、营养费酌情为1800元;以上共计68464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已赔偿被害人侯某甲经济损失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某甲的陈述,证人侯某乙、侯某甲的证言,安仁县公安局安公法鉴字(2011)第X号法医鉴定书、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郴永乐所(2011)临鉴字第X号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收条、领某、医药费发票、安仁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安仁县人民医院病历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许某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侯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许某依法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的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要求被告人许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六条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许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的经济损失68464元(已赔偿20000元,尚余48464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水文

审判员周凌云

人民陪审员吴建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罗琴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某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某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某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某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某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某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某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某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某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某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某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某十一条护某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

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人员人数。

护某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某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某,应当根据其护某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某级别。

第某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某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某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某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某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许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