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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未央区X村某委员会(以下简称村X村某街道XXX村X组(以下简称第三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某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某,住该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XXX,男,西安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X村X街道XXX村某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村某。

西安市X村X街道XXX村X组。

负责人XXX,组某。

原告XXX与被告未央区X村某委员会(以下简称村X村X街道XXX村X组(以下简称第三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某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第三村X组某负责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村某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村X村某,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及选举权。2011年3月到4月,被告第三村X村某分配1.5万元征地款,但仅向原告分配一半7500元,2011年11月村X村某分配征地款2000元,亦向原告分配了一半。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扣发的一半征地款8500元。

被告村某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被告第三村X组某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但因原告嫁给了城镇X村某政策只分配一半。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自幼出生于被告村某,2003年9月11日和城市居民XXX结婚。2011年3月到4月,被告第三村X村某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1.5万元,仅向原告分配7500元。2011年11月,XXX村X村某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2000元,亦仅向原告分配了1000元。原告索要未果,遂于2012年3月8日诉来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户籍证明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因出生取得的被告村X村某资格,并不因其和城镇居民结婚而丧失,理应享受同等的村某待遇,故原告XXX要求被告全额支付相应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村X组某原告和城镇居民结婚而拒绝向原告支付其余50%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之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村X组某济活动的管理者和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对村X组某经济活动负有监管职责,故除对其自身应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外,亦应对第三小组某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未央区X村某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x年11月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1000元。

二、被告未央区X村X村X组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x年3月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7500元。

三、被告未央区X村某委员会对第三村X组某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未央区X村某委员会负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勇安

代理审判员汶辉

代理审判员孙云利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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