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圣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圣源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中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分行。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该分行行长。
上诉人西藏圣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圣源公司)、成都圣源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圣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分行(以下简称拉萨市农行)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西藏圣源公司、成都圣源公司于199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西藏圣源公司、成都圣源公司撤回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刘贵祥
代理审判员王涛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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