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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诉被告曾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被告曾某,男,19xx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略)。

原告胡某诉被告曾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原告诉称,2011年元月6日,原告驾驶二轮男式摩托车(牌号湘x)并搭乘原告的妻子李xx向道县氮肥厂方向行驶,途径道县X乡X路X路段时,撞至被告雇请人员所堆放在万家庄派出所路X村供电所隔壁小巷路口的红砖上,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的妻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2月21日,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公交认字[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各项费用共计271061元的40%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解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自愿一次性给付原告胡某死亡赔偿金、医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等费用共计28000元,该款于2012年4月12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原告胡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月恒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舒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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