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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38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伙同吴××、徐××(二人已判)预谋后,窜至镇平县涅阳宾馆××ו牙尔买提所住的X房间,将××ו牙尔买提存放的三块重约11.9公斤价值约60万元的和田玉石盗走,到郑州市进行销售,后三人将其中一块价值32万元的和田玉石以12万元低价销售给郑州××公司王××(另案处理),获款分肥,其余赃物由吴××销售。案发后销售给王××的和田玉已追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安某某辩称没有参与盗窃,要求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安某某伙同吴××、徐××(二人已判)经预谋后,由吴××以请吃饭为由,将新疆玉石商人××ו亚尔买提从镇平县涅阳宾馆骗出,被告人安某某乘机持事先藏匿的房卡进入××ו亚尔买提所在的X房间,将×××放在房间的三块共重11.9公斤、价值60万元的新疆和田玉盗走,后三人乘车到郑州销售。到郑州后,三人将其中一块重10公斤、价值32万元的和田玉以12万元的低价销售给王××(另案处理),获款分肥,其余两块和田玉由吴××销售。案发后,从王××处起获重10公斤的和田玉一块退还失主,同案犯徐××退出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04年12月份的一天,我当时在××工商所上班。有一天碰见石佛寺尚营村吴××,吴××对我说:“你上班挣钱少,你开着车跟着我跑一段挣点钱”,我就同意了,早上我到所里点完名,就到石佛寺吴××家接他,吴××我们一块接上徐××,我开着红桑塔纳车。吴××说:“我和新疆人合伙做生意,新疆人在涅阳宾馆,咱们去把新疆人接上一块去吃中午饭”,我开车拉着吴××、徐××。大约中午11点左右到涅阳宾馆五楼的一个房间,进房间见了两个新疆人在房间看电视,吴××对新疆人说一块出去吃饭,我们五个人下楼,我开着车拉着他们四个到电影院边新疆饭店吃饭。我们五个就到二楼东边靠窗户的桌子边坐下,吃到中间的时间,吴××说:“我有点事一会回来”,吴××自己一个人下楼出去了,我们四个还继续吃,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吴××从外面过来上来了继续吃,也没有说啥话。饭后,我开着车还是我们五个一块到宾馆院里,两个新疆人下去了,我们三个就走了。后来我到海南了,06年底我回来,听社会上人说吴××、徐××偷涅阳宾馆住的新疆人的石头被判刑了。

2、被告人徐××供述:第二天早上,吴××一个人开红桑塔纳去我家看看说这东西不坏,又看一阵说“不中了把它弄了”。下午3、4点左右,我在家,铁牛和巴克一块到我家,巴克说要把石头带走,要换地方住,吴××提议去涅阳宾馆,吴××掏的钱,安某和巴克在房间内。……第二天中午我正在家做饭,吴××突然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快去南阳,别在镇平停留”。当时我问铁牛,铁牛说见面再说,后我就坐车到正大加油站。几分钟后,铁牛、安某坐一辆面包车过来,让我坐上一直到南阳汽车站,我一上车见他们带着巴克那个帆布包,心里就明白他们把巴克的石头弄过来了,但车上有司机,我也没吭声,到汽车站后安某买三张去郑州的票,我们三个就坐大巴去郑州。在路上,铁牛给我说他和巴克一块出去吃午饭,安某用房间的房卡进屋把石头提走了。因铁牛提前就联系过,到郑州下车后,有个男的开着一辆白色别克轿车接我们到一个洗浴中心,在那住有三个晚上,铁牛一直用电话联系卖石头,我和安某在屋内等。第三天晚上5:00左右,那个男的开别克轿车去用黑塑料袋提着钱,把钱交给吴××,铁牛把那个较大的石头交给那个人,出来后铁牛给我2万元,后铁牛和安某提着剩下的钱和两块石头走了,我带这2万块回来。

3、被告人吴××供述: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徐××给我打电话说:“巴克说他石头丢了,是我干的,反正新疆去不成了,不行把巴克的石头整了”,我说:“你整你去整,我还要去新疆做生意”,徐××说:“我一个人整不成,你帮帮忙,巴克在镇平认识你,我和巴克吵恼了,就你容易取得巴克信任”。徐××说后,我当时没答应,考虑到事大,就给安某打个电话,想让他参谋参谋。安某接到电话后就开车到我家,我把情况说给安某,安某开始说这事大,后来他又说只是让我把巴克叫出去,出不了啥力,想着没啥大事,说这事能整。接着我和安某一块开着车在徐××家路边见面,我问徐××说:“这事咋样,徐××说没事”。接着徐××说:“你只管领巴克出去吃饭,其他事你不用管”,我就答应了。记不清是当天还是后一天上午10点左右,我开着安某的桑塔纳车去宾馆喊巴克吃饭,我把巴克领到电影院南边的新疆饭店,在饭店给巴克做饭中间,我接着徐××和安某打的电话,说我能走开就走开,这时我意识到他们已经把巴克的石头弄走了……。我走后在西关转一会,快中午时我给安某和徐××打电话,安某说让我到207国道附近,我就开着车到那,接着我两个就去吃饭。吃饭后,安某一个人开着车走了,大约两、三个小时,安某和徐××给我打电话说不能在家呆,让我到207国道与南环路交叉口东边一个加油站,到加油站后我见到徐××和安某在一块,巴克装和田玉的旅行包在地上放着……我和徐××、安某就坐一辆面包车去南阳了,到南阳后,我们一块坐车到郑州,到郑州后,我们到玉货市场想卖这几块石头,碰见一个做玉货生意的四十岁左右的男的,我们在新疆做生意认识的,徐××也认识那人,接着人家看看货没有要,他又找个人,人家看看也没有要,我说这种事大,不能在一块,我说该给我的给我,我要走,徐××就同意了,然后他就把那两小块石头给我,那块大的石头他留着,然后我和安某转了一圈,在安某安某说要回家,我俩就分手了,我拿着两块石头先到南京没有卖掉,就去上海,在路上丢一块,另一块在上海玉货市场卖给一个上海人,卖一万二千元,卖后我就去广州了。从我的角度看,那三块石头价值八万元左右。

4、A、2005年5月9日被害人××ו亚尔买提陈述:去年12月份下旬一天下午天快黑时,具体日子记不起了,徐××、吴××,还有一个不认识,铁牛称是他哥哥,和我一块乘坐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由铁牛开着到镇平宾馆。接着我们四人到五楼,然后我把带来的四块和田玉石放到门内墙柜下边,他们三个人坐一会,请我吃饭,我没答应,他们就出去吃饭,大约两个小时,他们三个又来到宾馆房间,他们坐着闲聊,中间又来了一个穿警服的年轻人,大约呆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四个一块走了。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吴××一个人到我房间里喊我吃饭,因为前一天晚上我睡觉时把石头放在下面,临走时我就把石头又放在门内墙柜下边,我和吴××下楼后,到镇平宾馆前楼大厅里,我看见徐××和吴××的哥哥,那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在宾馆院子停着,相互也没有打招呼,接着铁牛把车开出去,让我坐上,铁牛要领我去回民饭店吃饭。我知道镇平有一家新疆饭店,就让铁牛领我去新疆饭店,其实那新疆饭店离镇平宾馆很近,走路只需几分钟,而铁牛故意领着我在街上转,大约半个小时才把我领到锦上花购物中心南边的新疆饭店,到饭店后我让做一碗拉条,饭快做好时,铁牛接了一个电话,听不懂说的啥,只听到铁牛说中,这时我心里发慌,让铁牛和我一块回去,吴××就开着车带着我在县城绕圈子,大约二十分钟左右才把我带到镇平宾馆,到宾馆后我就下车,铁牛开着车走了,接着我就往我住的房间跑,我看门内放玉石的墙柜还是关着的,我赶紧打开墙柜,一看里面的和田玉及放在里面的五千元不见了。我就喊服务员把经理叫来,经理问我有没有房间卡,我说没有,一个带眼镜的女服务员对经理说当时把房间开门卡给吴××叫哥哥的那个人。接着我就报警了。被盗的玉石是四块和田玉,一块十公斤,一块一公斤,一块900克,一块400克。

B、2004年12月24日被害人××ו亚尔买提陈述,证实玉石被盗的时间是2004年的12月23日。

5、2005年5月10日证人王×证言:2004年12月22日晚上八、九点左右,我给安某打电话向他借车,他说铁牛也用着车,我给铁牛打电话,后到铁牛所在的X房间,见吴××和一外地人在房间内,吴××介绍说这是新疆一个朋友,在镇平做生意……12月23日11半左右,吴××给我打电话,让我租辆车到××乡安某的单位,将那辆桑塔纳车开上,后见吴××开着那辆桑塔纳。见面后吴××让我坐在桑塔纳车上,先把他的手机给我,让我交给他老婆,还说让他老婆除了安某的电话谁的电话都不要接。接着我问他们去哪,安某说去南阳办事,我还说他俩不是说去上海,他两个没吭声,接着他两个下车去坐我租的那辆面包车,下车时我看见安某手里掂着包,包里装的东西,也不知是啥,然后吴××和安某就坐那辆面包车走了。

6、2005年11月2日王××证言,证实以12万元从吴××手中购买一块和田玉,当时和吴××一起的还有两个人。

7、2004年12月24日孔××证言:昨天中午12:30左右,我在家吃饭,宾馆服务员叫我说新疆有个客人东西丢了,我就立即赶到总台见到新疆客人问他丢什么了,他说提包丢了,里面装有玉石,我问他价值多少钱,他说有三块玉石,每块价值8万元,我立即打电话报警。

8、2004年12月24日曹××证言:我的同事喻××打电话通知我说12月23日五楼X房间被盗,听说房卡是和巴克一起的那个镇平人拿着的。

9、2004年12月25日喻××证言:他们三个X号下午6点前到总台后,其中有个当地人,瘦瘦的,平头,中等个子,说登记房间……那个当地人后来说那先登记一个,我的同事苏××就把他们登记到X房间……随后我们把房卡连同住宿票放在总台的台面上,那个当地人把房卡和住宿票拿上,他们三个就上楼了。

10、2004年12月24日赵××证言:12月23日11点左右离开X房间,快12点回来,我上去开的门,见他手里拎个塑料袋,里面装的饭,开门以后,我就下来。刚下来,那个新疆人也下来说东西丢了,我就和曹××上楼,到X房间,问他丢的啥,他把放电视的柜门打开,用手指指里面东西不见了。今天早上,打扫X房间时,发现在X房间的服务指南里面发现夹张房卡,我和曹××把房卡交给客房部孔经理。

11、2004年12月24日苏××证言:那天(12月22日)晚上,他们三个人,其中一个是新疆人,登记一个标间X房间,我收了200元,我开了一张押金票,告诉他们找三楼服务员给他们开房间。昨天下午3点多钟,我来宾馆,服务员问我当时登记房间的情况,说那个新疆人X房间东西被盗了。

12、2004年12月24日曹××证言:X号那天,那个新疆人啥时间离开房间,他回来时我看见了,大约11点至12点之间。那个新疆人在五楼喊,赵××去开的门,一会儿赵××从楼上下来,没多长时间,那个新疆人也从楼上下来说东西不见了。我和赵××和新疆人一起到X房间,那个新疆人把放电视的柜门打开,用手指着里面说东西不见了,并比划着一个不大的东西,我们俩就把新疆人领着下楼到总台。

13、阿×证言:60万元买4块石头,以65万元卖给××ו亚尔买提,××ו亚尔买提给我15万元,我还有50万元投资在里边,石头从买买江处买的,10公斤那块进价35万元,1公斤那块进价15万元,其它进价都是各5万元。

14、买××证言:10公斤的一块以35万元卖了,另外三块25万元,共计55万元,卖给阿×60万元。

15、镇平县物价所(2005)X号物价鉴定书鉴定

结论:被盗和田玉价值32万元整。

16、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领条,发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没有参与盗窃,与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的被告人参与盗窃的事实不符,且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印证了其参与盗窃的事实,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安某某与同案犯吴××、徐××共同退出未销售的和田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正武

代理审判员陈立志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毛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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