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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在浙江省雷士灯具有限公司打工,联系电话(略)。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现在江西省南昌市X区X街X号百路佳客车厂二部打工,联系电话(略)。

申请再审人胡某、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先后于2012年1月30日、201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古丈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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