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丁、冯某戊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1-03-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刑终字第2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1)海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琼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1941年出生,汉族,出生地琼山市X镇X村委会南调中村,现住(略),教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男,1936年出生,汉族,出生地琼山市X镇X村委会南调中村,原在海口市X村蓄电池厂工作,现已退休,住(略),工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男,1963年出生,汉族,出生地琼山市X镇X村委会南调中村,住(略),无业。

原审被告人冯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琼山市,小学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0年1月26日经琼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3日由琼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在家。

原审被告人冯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琼山市,小学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0年1月26日经琼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9日由琼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在家。

琼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琼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丁、冯某戊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张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0)琼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冯某丁、冯某戊均表示不上诉,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张某丙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均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赔偿物资损失太少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张某丙由于被告人冯某丁、冯某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冯某丁、冯某戊再赔偿(略)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二、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琼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波

审判员郭超光

代理审判员吴德金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