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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建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2004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不久便在一起同居。因为原告害怕邻里的风言风语,迫于周遭的压力,于是与被告于2005年12月12日在黄花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就改变了态度,不照顾家庭,不尽丈夫之责。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打架,原告一直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原告辛苦操持家务,照顾公婆,而被告在经济上斤斤计较,不给原告任何家庭开支,以致原告婚后不久便外出打工。原告于2006年和2008年两次怀孕,但最终因为双方的原因未能成功保胎。原告积极的进行治疗,而被告只是一味的要求原告,自己却不做任何努力,此种行为深深的伤害了原告。现双方分居已半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解某、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1、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被告自结婚之日起就一直为家庭努力工作;2、被告为了让原告能够成功怀孕,先后带其在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湘雅二医院、长沙县红十字医院治疗,被告支付医疗费20000余元;3、原告在外打工所赚的钱除负担医疗费9000余元,从未用于家庭生活;4、被告与原告感情很好,被告从未对原告进行打骂,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05年12月12日,双方在(略)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性格上的差异,再加上缺乏沟通,双方因琐事时有争吵。原告于2006年和2008年两次怀孕,后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功保胎。原告为此先后去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湘雅二医院、长沙县红十字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在治疗费用的承担上发生了争执,导致矛盾加剧。原告认为被告在金钱方面斤斤计较,在怀孕的问题上只是一味的要求原告,被告自己却不做任何积极努力,夫妻间因此事产生了隔阂。2012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某、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湘雅二医院及长沙县红十字医院病历本、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在应以感情为基础。孙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现结婚已有七年时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后在怀孕保胎及住院治疗费用的承担上,由于缺乏沟通,双方产生了矛盾。孙某认为王某在金钱上斤斤计较,对其不体贴关心。除此外,双方并无较大的矛盾冲突,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体贴对方,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因此,孙某要求与王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建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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