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曾用名刘X),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宗逸,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宗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7年,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07年8月29日、2007年9月14日、2007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14000元,并出具了三张某条,均由张某亲笔签名,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了三笔借款。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造成原告经济上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14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之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被告张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9月间,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刘某借款二笔共计90000元。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出具了借条二份,其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刘某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张某条,2007、8、29”;“借条,今借到刘某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张某条,2007、9、14”。另外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刘某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张某条,2007、9、23”。此后,原告刘某多次向被告张某催讨借款未果,尚欠借款90000元和欠款24000元。2012年2月21日,原告曹友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借条》、《欠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对本案事实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依原告刘某提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案件事实;二、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某所欠原告刘某借款未予归还,有《借条》为证,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张某偿付借款90000元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张某款24000元是属于借款,该项主张某《欠条》内容不符,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某立。本院综合案情,分析《欠条》中载明内容的性质,认定24000元为欠款,该欠款理应偿还;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规定,原告主张某起诉之日起(2011年2月21日)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即支持从2011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的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90000元;

二、限被告张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欠款24000元;

三、限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从2012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1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建军

人民陪审员周湘玲

人民陪审员于新仕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