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邓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邓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吴旭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诉称,2011年11月19日6时40分许,原告邓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自衡炎高速连接线进入城关镇X组地段左转弯往城关镇方向行驶,遇被告张某驾驶皖x三轮汽车自城关镇X镇方向行驶,因被告遇险临危措施不当,造成两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衡东县人民医院南华医院、衡东县中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数万元,被告没有支付分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6时40分许,原告邓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自衡炎高速连接线进入城关镇X组地段左转弯往城关镇方向行驶,遇被告张某持“C4”型正式驾照驾驶皖x三轮汽车自城关镇X镇方向行驶,因原告邓某驾车左转弯时未注意避让在道路内直行的由被告张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而被告张某遇险临危措施不当,造成两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衡东大队制作的东公交认字(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邓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邓某随即被送往衡东县中医院抢救,后又被送往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俗称415医院)住院治疗20日,之后转至衡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日。原告伤情经衡阳市阳光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邓某受伤程度不构成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评定等级,后期康复费6000元,误某日期180日,住院期间护某一人。依据2011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邓某的损失可列入赔偿范围的有:住院医疗费442.65元+18344.42元+2632.42元=21419.36元;门诊医疗费1644.59元;误某13914元(27828/年÷12个月×6个月=1391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元(12元/天×25天=300元),护某2665.51元{(27828元/年÷12个月)÷{(365-104)÷12个月}×25天=2665.51元);交通费酌情认定300元;后期康复费6000元;共计46243.46元。另查明,被告张某为皖x三轮汽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超过保险期间;被告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原告邓某4900元。上述事实,有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衡东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衡阳市阳光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原告在南华大学附属医院的住院记录、病历记录、诊断报告单、住院以及门诊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财产性损失等相关费用。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邓某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邓某对自己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而被告张某违背法定义务未投保交强险,故其当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赔偿责任,即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首先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某13914元、护某2665.51元、交通费300元、康复费6000元,计32879.51元;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宜由被告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还应赔偿原告(46243.46元-32879.51元)×30%=4009.19元;两项共计36888.7元。被告张某已赔偿原告4900元,故被告张某还应赔偿原告邓某各项损失31988.7元。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损失31988.7元;

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吴旭红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萍

撰稿:吴旭红;校对:周萍;印10份;2012年5月28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某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