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在饮酒的情况下,驾驶其悬挂路桥x防盗号二轮轻便摩托车,在途经××龙街道南溪南侧堤坝飞凤山庄处时发生单方事故。民警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袁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宁海县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215.3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袁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的证言,接警单,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定检验报告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卡,检验报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赵睿利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葛海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危险 袁某 被告人 驾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