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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诉被告湖南省保靖县国家税务局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X镇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略)人,住(略)。

被告湖南省保靖县国家税务局,地址:保靖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原告贾某诉被告湖南省保靖县国家税务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请求,本院分别立案后,决定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于2012年3月8日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学军

审判员向才文

人员陪审员杨世辉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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