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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古丈县电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某甲、何某、鲁某、向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古丈县电力公司,住所地古丈县X镇下溶湾。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古丈县电力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树谷,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向某甲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系本案受害人鲁某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何某与本案受害人鲁某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向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本案受害人鲁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古丈县农机局干部,住(略)(系向某乙之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古丈县开发办干部,住(略)。

申请再审人古丈县电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某甲、何某、鲁某、向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向某甲因要建一采石场,向某丈县古阳农电所(系申请再审人古丈县电力公司下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申请用电。得到批准后,由古阳农电所派人目测了电杆立杆位置,开据了所需材料清单,约定架线工时费每人每天100元。被申请人向某甲按照古阳农电所开具的材料清单购买了材料,并请人挖了杆坑分别立了5根高压电杆和2根低压电杆。电线杆立好后,被申请人向某甲报告了古阳农电所。2009年9月8日,死者鲁某(古丈县电力公司职工)等人受古阳农电所指派给向某甲架设采石场电力线路。到达现场后,由于低压线路跨度不够,古丈县电力公司的安装人员在两根低压电杆之间又加立了1根低压电杆。根据现场分工安排,鲁某、张某、周吉保负责低压电杆上杆安装。5根高压杆和2根低压杆都做了拉线。张某上第三根低压杆(此杆系向某甲所立,没有做拉线)安装完横档下来后,鲁某上杆去安装横档的支架和做拉抱(固定拉线用),当时电线杆下没有人监护。鲁某在施工过程中,电杆突然倒塌,鲁某随同电杆一同倒在20多米的坎下。由于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鲁某死亡后,对于赔偿问题协商达不成协议,三被申请人何某、鲁某、向某乙起诉至古丈县人民法院,要求申请再审人古丈县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向某甲赔偿各种损失费用35376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古丈县电力公司于二0一二年元月十五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何某、鲁某、向某乙鲁某死亡赔偿金等壹拾陆万零捌佰零陆元(160806元),双方生命权纠纷就此了结,今后不再为此发生争议。

二、向某甲支付何某、鲁某、向某乙鲁某死亡赔偿金等总计伍万元整(50000元),所欠余款贰万陆仟伍佰柒拾柒元(26577元)于二0一二年元月十五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生命权纠纷就此了结,今后不再为此发生争议。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0元,由古丈县电力公司承担15000元,向某甲承担2600元,何某、鲁某、向某乙承担1500元。双方支付上述款项时对案件受理费承担一并进行结算找补,本纠纷一次性了结。

四、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庭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军

审判员张某英

代理审判员贵黎莹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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