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雷某、周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周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雷某、周某、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周某至宁海县X村海边,用拆搭电线的方某盗得潘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2565元的雅马哈牌助力车,后以1000元人民币销赃给被告人郭某,被告人郭某明知该车是赃物,仍予以收购。

2、同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周某至宁海县X村的海塘边,用拆搭电线的方某盗得吕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645元的赛艇牌电动车,后经被告人郭某介绍,将该车以350元人民币销赃给邢某某。

3、同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雷某、周某至宁海县X村银岭的海塘边,用拆搭电线的方某盗得金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945元的特莱维狮牌电动车,后经被告人郭某介绍,将该车以600元人民币销赃给夏某某。

4、同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周某至宁海县X村老雷某厨具厂边的一小巷中,用拆搭电线的方某盗得薛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620元的爱浪牌电动车,后将该车以200元人民币销赃给周某。

5、同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雷某、周某至宁海县X镇××电器厂门口,用拆搭电线的方某盗得柯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593元的上海雷某牌电动车,后经被告人郭某介绍,将该车以600元人民币销赃给崔某某。

6、同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雷某、周某与雷某(另案处理)至宁海县X村一弄堂里,由雷某望风,用拆搭电线的方某盗得刘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690元的雅时捷牌电动车,后在被告人郭某的介绍下,将该车以350元人民币销赃给尚某某。

7、同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周某与雷某至宁海县X村,由雷某望风,以拆搭电线方某盗得吴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125元的博德龙牌电动车,车内有人民币580元,后将该车以200元人民币销赃给魏某某。

8、同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与雷某至宁海县X村干某某家,由雷某望风,用捅锁方某盗得干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的上海雷某牌电动车。

9、同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与雷某至镇X村X路,由雷某望风,用拆搭线的方某盗得方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230元的凯阳电动车。

10、同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与雷某至模具厂门口,由雷某望风,用拆搭电线方某对胡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轩博立马电动车实施盗窃,后被群众发现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雷某、周某、郭某被公安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周某、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某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雷某的供述,被害人潘某某、吕某某、金某某、薛某某、柯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干某某、方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邢某某、夏某某、周某、崔某某、尚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雷某、周某、郭某的身份情况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雷某在第某起至第某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周某在第某起、第某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某在第某起犯罪中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雷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对被告人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对被告人郭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予以判处。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罚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罚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罚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章琴琴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葛海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