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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文某、李某丙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镇X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镇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该镇干部。

被告文某,男。

被告李某丙,女,系被告文某之妻。

原告某某与被告文某、李某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振球、李某丙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国,被告文某、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文某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1994年4月12日,被告文某以农业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500元,双方约定借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14.64‰计算,借用期限至1994年10月12日止。1996年6月25日,被告文某以种植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2000元,双方约定借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借用期限至1996年12月25日止。被告文某至今尚欠借用资金2500元、利息9272元,合计11772元。被告文某借用后未返还本金,且未支付利息。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原告某某接管。被告李某丙系被告文某的配偶,该债务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用资金经原告某某多次催讨,被告文某、李某丙拒绝支付,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文某、李某丙返还借款资金25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9272元。

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12日,被告文某以农业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500元,双方约定借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14.64‰计算,借用期限至1994年10月12日止。1996年6月25日,被告文某以种植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2000元,双方约定借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借用期限至1996年12月25日止。被告文某至今尚欠借用资金2500元。被告李某丙系被告文某的配偶,该债务属于其夫妻的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文某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某某借用资金2500元,支付利息7500元,合计10000元,原告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75元,合计100元,被告文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树国

陪审员黄振球

陪审员李某丙红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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