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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xx申请执行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严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申请人陈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申请人严xx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已付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x已自动交付,申请人严xx已于2012年4月28日领取涉案标的30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敬明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王汉成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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