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付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女。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系陕飞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陈某,男。

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某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元月被告急需用钱,向我借某44900元,并出具了条据,同时将他的工资卡交给我已做还款之用。后来被告外出,一直没有向我还钱,同时原告的工资卡也没有钱还款。因此我现起诉,要求被告依法偿还我借某本金及利息共计52000元,并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借某告钱是事实。但是,不是一次借某,而是多次累计的。我喜欢打牌,而原告是开麻将馆的,每次我输了就从原告那里借某,时间久了,就累积多了。后来原告的老公威胁我写下借某,现在竟起诉我。我认为这是赌博才向原告借某,因此我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为陕飞公司职工,原告在彤辉开有麻将馆,被告经常上原告的麻将馆玩,后来两人认识。2010年元月20日,原告借某被告449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某,同时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了原告,约定原告可以支取工资卡直至还清欠款为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被告答辩、借某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某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所出示的借某系被告亲自所写,被告理应依法按时足额还款。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其借某是用于赌博,且此借某系在原告老公威胁下所写,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此,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某时没有约定借某利息,亦无约定还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某依法偿还原告付某借某4490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给付某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军峰

人民陪审员:蔡琦

人民陪审员:马文纪

二0一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郝文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