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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北京华傲祥书刊发行中心门市部、张某某剽窃、抄袭作品纠纷案

时间:2003-08-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765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某

(2003)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金某,男,汉族,32岁,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男,汉族,26岁,北京太和宏业版权事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女,汉族,54岁,该出版社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汉族,46岁,该出版社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华傲祥书刊发行中心门市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X号。

负责人于某某,该门市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45岁,该门市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50岁,该门市部职员,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38岁,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编辑出版研究所主任编辑,住(略)。

2002年5月16日,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简称出版社)与张某某签订关于《中国走向与战略构想》一书的自费出版协议,该书于2002年8月出版发行。现金某以北京华傲祥书刊发行中心门市部(简称门市部)销售的《中国走向与战略构想》一书中抄袭了其创作的《中国问题报告》一书近9万字内容,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出版社、门市部、张某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980元。出版社、门市部、张某某承认上述事实,出版社、张某某同意书面致歉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担负全部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张某某向金某书面致歉(已执行);

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不得再版或重印《中国走向与战略构想》一书,但已于某ОО二年印刷的图书可继续销售;

三、黑龙江人民出版社赔偿金某经济损失一万元(已执行);

四、张某某赔偿金某经济损失二万元(其中八千二百元,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用收取的印刷费代张某某支付;已执行);

五、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429元,由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某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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