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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刘某某撤诉案

时间:2001-0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46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朱某某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年8月9日作出的(2000)新债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6日向上诉人朱某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元。但上诉人朱某某迟至2001年1月9日才向本院交纳了上诉案件受理费33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朱某某逾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朱某某交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3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郭朝阳

审判员王彤

二00一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恒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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